案例–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找法小编通过下面的案例来详细解说。
某市有一幢用院墙围起来的私人住房,原属陈某所有。1966年,陈某因历史问题被批斗,这幢房被没收。1982年,该市落实党的有关政策,对陈某予以平反,并发还抄没的私人财物,其中包括这幢私房。由于陈某早已逝世多年,法院将这幢私房的产权按各25%的比例平均分给了陈的四个合法继承人。四个继承人都在外地工作,该房处于无人居住、又年久失修的状态。1985年8月,一部分院墙坍塌,砸伤在墙边玩耍的邻居小孩子蔡某、邓某。蔡、邓两家为医治受伤小孩共花费医疗费656元,其它损失120元。这是一起因共有财产管理不当引起的赔偿债务。私人宅第的院墙,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份,由其引起的致人伤害赔偿应由产权主承担。由此,蔡、邓两家的医疗费和损失776元,应按各25%的比例向陈某的四个继承人讨索。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分析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北京要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
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
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阳朔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桂林市南面。地处东经110°13′-110°40′,北纬24°38′-25°04′之间,东与恭城县、平乐县交界,南与荔浦相邻,西与永福县接壤,北与临桂县、灵川县毗连。公元590年至今阳朔设县已有1410多年的历史了。早在公元7世纪的唐代阳朔就是颇负盛名的山水风景区,而作为人类家园的阳朔却有着比这更为久远的历史。生活在这里的人民,一代代地创造有着这一地域特征的文明。阳朔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积沉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那些与山水景物结合在一起的优美传说,以及有着浓郁地方文化特征的试新节、渔火节等节庆活动,寄托着阳朔人民过去与现在的理想、愿望和追求。至今依然活跃民间的民风民俗,则是阳朔文明生活的遗存。她记载着当地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历程,从而使这座具有典型南方风格和传统民俗风貌的小城更加富有磁石般的迷人魅力,这里:曾诞生过晚唐著名的诗人曹邺、高擎中国近代改良旗帜的康有为、伟大的中国民主革命先驱者孙中山、现代中国美术教育宗师徐悲鸿、当代中国山水画巨匠李可染、著名的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我们敬爱的周恩来总理、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江泽民主席等许多中国伟人以及近40多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都到过这里,世界上许多对中国历史文化发展有着卓越贡献的先贤也曾在这驻足。阳朔县地处中亚热带季风性气候,热量丰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温和湿润,四季分明。县内岩溶地区和低海拔地区夏长冬短,年平均气温为摄氏19度,日照1465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640毫米,无霜期302天。景点:葡萄游览区山区绿色旅游风景道世外桃源尼姑和尚岩石头城奇特水牛山